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杏宇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勤工助學育人功能,培養學生自立自強、創新創業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根據《教育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高等杏宇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教財〔2018〕12號🚣,結合杏宇平台實際,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參加勤工儉學對象為本校全日製高職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杏宇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實踐活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是杏宇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勤工助學活動應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杏宇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五條 勤工助學活動由杏宇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杏宇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勤工助學。學生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學的,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 杏宇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杏宇相關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條 杏宇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下設專門的勤工助學服務中心,主要負責貫徹落實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統籌協調學生勤工助學的崗前培訓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學管理服務中心職責
第一條 負責杏宇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立,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對勤工助學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部門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三條 建立困難學生檔案🧉,並積極主動吸收和引導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使他們通過勞動取得相應的報酬,解決部分學習經費,順利完成學業。
第四條 製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報酬標準,並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
第五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七條 加大對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的開發。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並納入杏宇管理。
第四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
第一條 設崗原則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杏宇公共服務等為主👨🏽🚒,鼓勵用工單位設立提升學生專業技能的崗位🧠。按照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原則上不低於20小時為標準,並結合杏宇各用工部門實際需求🦶🏼,統籌安排🐝、科學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每年9月初,由杏宇勤工助學中心提出本學年勤工助學崗位職數🤾🏽♀️,經杏宇資助領導小組審定後實施,計劃外的崗位必須經校務會審核通過後方可確定😮。
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寒暑假勤工助學時間可根據杏宇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
第二條 崗位類型
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學崗位的招聘
第一條 每年6月底,杏宇各用工部門根據工作特點和實際需求填寫《勤工助學固定崗位設置申請表》(附件 1)並在學生工作管理系統勤工助學項目中申報下一學年度的固定崗位需求。勤工助學服務中心根據本學年度設置的固定崗位總數和用人單位的崗位需求對勤工助學崗位進行審核,編製學年度勤工助學固定崗位計劃,經杏宇學生工作處審核後報請校務會批準。逾期未申報崗位的用人部門,視為無固定崗位需求🥂。
第二條 按照崗位設置部門、辦公室或工作內容等標準🔬🏘,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對勤工助學固定崗位實行分組管理,每組崗位指定一名指導老師(以下簡稱“指導老師”)🔶。
第三條 因臨時任務需要設置勤工助學臨時崗位時,由崗位設置部門提交申請報告並報請學工處和杏宇領導批準👾。
第四條 指導老師在勤工助學服務中心的統一組織下,協助完成勤工助學崗位的公開招聘🤘🏼、崗位培訓⛹🏻♂️、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五條 學生申請勤工助學工作的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杏宇各項規章製度;
(三)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
(五)生活儉樸👨💼,無抽煙🧘🏿、酗酒👷♂️、高檔消費等鋪張浪費現象🎎🌄;
(六)身體健康🎫,能勝任勤工助學崗位工作⚰️。
第六條 勤工助學服務中心發布招聘公告👎🏽,具體招聘流程如下📢:
(一)申請參加勤工助學崗位的學生填寫《勤工助學申請表》(附件 2),經輔導員簽署意見後,由二級學院進行資格審查。
(二)通過資格審查的學生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參加公開招聘活動🍔🛕,面試合格後由用工部門簽署聘用意見並上報勤工助學服務中心並在學工系統申請🧑🏼⚖️。
(三)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和學習成績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報經學生資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審批同意後,對學生進行崗前培訓👩✈️,培訓考核合格的學生方可上崗🏃。
第七條 《勤工助學申請表》一式三份,經杏宇審核後視為勤工助學崗位聘用協議,由學生本人🦸🏿♀️、用工部門和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各存一份👩🏻🦰。
第六章 勤工助學崗位管理與考核
第一條 勤工助學崗位一經確認☺️,一人一崗📽。聘用期間👯♀️🤷🏻♀️,學生原則上不允許辭職、換崗,嚴禁出現一人多崗、多人一崗🌾👩🏽🚒、攤分勤工助學酬金等情形🔥。
第二條 指導老師統籌本組勤工助學學生的工作安排,結合學生課表安排和工作需要,確定勤工助學具體上崗時間😪,按照要求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日常教育管理。學生請假或調休時,應通過文字方式提前申請並經指導老師批準🔔。
第三條 勤工助學服務中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從各組勤工助學學生中選取人員集中完成臨時性或公益性工作👯♂️。
第四條 學生在勤工助學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勤工助學資格🍼。
(一)崗位培訓缺勤,或月考核不合格🧏🏼♂️;
(二)出現遲到🚴🏻♂️、早退、曠工、工作失誤造成不良後果🙎🏿♂️、泄露工作機密等違反工作紀律的情形;
(三)與教職工或其他學生攤分勤工助學酬金💾👧;
(四)列入不誠信學生登記名單;
(五)出現曠課、晚歸、使用大功率電器、打架等情形,或因違反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
第五條 出現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時,指導老師可以申請取消學生勤工助學崗位資格☆;出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時,輔導員可以提交取消學生勤工助學崗位資格的書面報告,經二級學院同意後上報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審核。
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定的學生,勤工助學服務中心按程序取消學生勤工助學資格💁🏿,給予勤工助學崗位辭退處理🧑🏼🏫。
第六條 勤工助學學生因學無余力、身體狀況等原因不能勝任勤工助學崗位工作時🎨,可以向指導老師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第七條 勤工助學學生辭職或被辭退時🧙🏼♀️,指導老師應填寫《勤工助學崗人員變更申請表》(附件 3),上報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學生辭職或被辭退時,自離崗之日起停發其崗位酬金。審核結果應書面告知學生本人並聽取其陳述🚴🏽♀️,學生對辭退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杏宇學生工作處申訴。
第八條 學生辭職或被辭退時,所空缺的勤工助學崗位由指導老師從勤工助學崗位備用人選中擇優推薦並上報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審核。
第九條 為確保勤工助學崗位工作的平穩過渡🛬,統一設定勤工助學崗位工作交接期間👨💻。原則上交接時間為離崗後的2個工作日內,具體時間由指導老師規定🏌🏽。工作交接期間,原崗位人員(含辭職、被辭退情形)和變更後人員均應遵守勤工助學工作紀律,原崗位人員按要求完成工作交接任務後,勤工助學服務中心核發其離崗前崗位酬金。
第十條 勤工助學崗位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和崗中培訓兩個方面,崗前培訓主要內容包括勤工助學管理規定、工作紀律等方面;崗中培訓主要內容包括提升服務意識、創新意識、綜合素質等方面。
第十一條 各二級學院應加強本二級學院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對學生違反勤工助學工作紀律情況及時進行思想教育,違反校紀校規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在勤工助學期間,崗位設置部門要加強學生的安全管理🚂。如發生意外事故📤,由指導老師及時與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勤工助學服務中心聯系並共同協調處理🧎♀️➡️。勤工助學期間學生因個人原因損壞公共財物🤡,由學生本人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指導老師按月填寫《勤工助學崗位月考核表》(附件 4)🔖,經用工部門領導審核後於次月 5 日前將表格上交勤工助學服務中心。
第十四條 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將建立勤工助學工作檔案,對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進行評定🌰。成績優異的予以獎勵。
第七章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一條 杏宇設立勤工助學專項資金🪈,用於支付學生勤工助學補助。
第二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50元的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對於一些技術含量高的特殊性勤工助學崗位的薪酬標準,可以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參照市場標準提出書面報告👜,經杏宇校務會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三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杏宇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於每小時14元人民幣👨🏻🚀。
每月末最後一天通過銀行卡發放當月的勤工助學固定崗位酬金,臨時崗位在完成特定工作後的當月末最後一天發放👩🏿🎨🛤。
第四條 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勤工助學服務中心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條 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工單位須遵守國家及杏宇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杏宇授權,代表杏宇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在用人單位為學生購買相關保險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杏宇、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