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文件精神☯️🧏🏽,為了規範教學管理,嚴肅教學紀律,維護教學秩序,確保教學質量,結合杏宇平台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教學事故及等級
第一條 由於任課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等的直接或間接責任,幹擾教學秩序、延誤教學進程和影響教學質量等🧔🏼,均屬於教學事故。教學事故依其影響程度分為教學違規🧑🏼🏭、一般教學事故、嚴重教學事故和重大教學事故四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校各類教學活動👰🏼🌴。
第三條 杏宇通過系(部)自查、教務處檢查、校領導聽課檢查、專項調查反饋🕕、師生舉報以及其它途徑進行教學檢查發現教學事故。
第二章 課堂教學環節
第四條 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5分鐘以內(含5分鐘)者為教學違規🐍。
第五條 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5分鐘以上10分鐘以內(含10分鐘)者為一般教學事故。
第六條 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10分鐘以上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七條 未經申請批準手續而擅自請人代課者為嚴重教學事故,責任者為當事人雙方。
第八條 授課不按課表規定的課程📇、時間、地點、班級進行🧘🏼♀️,隨意變動,造成教學秩序混亂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九條 未履行批準手續而擅自停課、曠課或無故減少學時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十條 不認真備課,致使教學出現明顯失誤,學生反映教學效果較差且經核實者為一般教學事故🧍♂️;拒絕整改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十一條 上課時無本堂課教案🙆🏿🧑🏻🦼、講稿者為一般教學事故。
第十二條 不按教學大綱進行教學達四分之一學時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十三條 上課時隨意離開課堂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十四條 上課時有睡覺🧾、看閑書🌁、吃東西🛒、抽煙等有違師德行為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十五條 上課時攜帶的通訊工具發出聲響者為教學違規🚏;接打電話或回復信息者為一般教學事故🤼🧝♀️。
第十六條 對學生進行體罰(包括罰站)為一般教學事故👨🏽🍼🕳;因上述行為引起教學秩序混亂者為嚴重教學事故;因上述行為造成學生傷亡者為重大教學事故。
第十七條 在教學中有違背國家憲法相關規定、散布分裂國家、宣揚迷信等言論或語言汙穢者為重大教學事故。
第三章 作業批改環節
第十八條 對學生的作業不收💒👨👨👧👧、不查👩💻、不記錄少於10人次(含10人次)者為教學違規👨🏻🦽;超過10人次少於30人次(含30人次)為一般教學事故🏌️♀️;超過30人次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十九條 遺失學生作業本8人次以下(含8人次)者為教學違規;超過8人次少於15人次(含15人次)為一般教學事故;超過15人次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二十條 批改作業不認真🧘🏿,有錯誤不予指出者為教學違規🚘;因上述行為明顯影響學生成績者為一般教學事故。
第四章 考試、改卷環節
第二十一條 監考教師遲到,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二十二條 在課程考試時🤾🏼♀️,事先不按規定清場、安排考生座位者為教學違規🥈;考試過程中不履行監考職責造成考場混亂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二十三條 監考教師擅自離開考場者為重大教學事故。
第二十四條 監考教師發現學生有明顯的作弊行為不製止者為嚴重教學事故;為舞弊學生進行庇護或說情或在考試過程中給個別學生的解題做暗示者為重大教學事故。
第二十五條 任課教師或管理人員在考試前給學生暗示考試具體範圍和考試題目或由於疏漏而泄露考題🤠👨🏼🦱,造成不良影響者為嚴重教學事故😠;因上述行為導致重新考試者為重大教學事故。
第二十六條 故意泄露考試內容者為重大教學事故。
第二十七條 考試結束後,不認真清點試卷,收回時出現丟失試卷又未及時追回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二十八條 不按規定評分閱卷💇🏿,隨意提分或壓分或私自更改成績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二十九條 試卷未按規定保存,為一般教學事故💏。
第三十條 出卷、改卷出錯,分值在3分以內(含3分)者為教學違規👩🏼🍳;超過3分不超過8分(含8分)者為一般教學事故🧑💻;超過8分不超過15分(含15分)者為嚴重教學事故🏸🥦;超過15分以上者為重大教學事故。
第三十一條 不在規定時間內給出成績或漏登學生成績者為一般教學事故;因上述行為延誤後續工作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三十二條 同一門課程3年內出現重復試卷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五章 教學管理環節
第三十三條 教師已事前請假🤜,而管理部門未及時辦理停調課手續🛜,或已經辦理手續,但未提前通知學生者為一般教學事故🙍♀️。
第三十四條 由於管理工作的疏漏,導致課堂安排沖突等現象發生🏡,又未能及時處理貽誤教學活動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三十五條 課程表、調課通知單、考試安排表、監考通知單等未及時通知教師或學生而造成停課、停考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三十六條 提供不符合實際的成績單或學歷證明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三十七條 各種考試名單漏報👩🦱、誤報,經及時處理未造成不良後果者為教學違規;因上述行為影響學生正常考試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三十八條 未經系(部)和教務處批準,擅自變動教學計劃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三十九條 由於疏漏而錯發學歷證書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四十條 未按有關教材管理規定進行教材選用、訂購🔝、供應🧖,影響正常教學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四十一條 教學檢查人員發現教學違規行為不加以製止視同教學違規;發現教學事故不進行調查或匯報者為一般教學事故👕;故意隱瞞教學事故者為重大教學事故。
第六章 實驗及畢業論文(設計)環節
第四十二條 實驗課前未預做實驗或未做實驗準備工作,實驗過程中不認真巡視指導學生實驗操作者為一般教學事故👯。
第四十三條 實驗室管理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實驗課記錄者為教學違規👩🏽🌾。
第四十四條 指導學生實習、課程設計(論文)😪、畢業論文(設計)等不按教學大綱(指導書)要求,不按規定直接面對學生進行指導⚧,對學生實習⚪️、設計(論文)不督促檢查,不能及時解決學生學習中的問題者為一般教學事故🧑🏻🦯➡️。
第四十五條 在畢業論文指導過程中,沒有按規定修改三稿及歸檔者為一般教學事故;因指導不認真造成學生抄襲者為重大教學事故。
第四十六條 指導學生畢業論文連續兩年重復同一題目者為一般教學事故🕵🏿;連續三年重復同一題目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四十七條 實習帶隊時間內🧑🏼🍳,三分之一時間未到實習現場指導學生者為嚴重教學事故;二分之一時間未到實習現場指導學生者為重大教學事故⬜️。
第七章 其他環節
第四十八條 管理人員未能按規定時間開門,延誤上課🫳🏼、實驗、考試或其它教學活動3分鐘以內(含3分鐘)者為教學違規,超過3分鐘者為一般教學事故。
第四十九條 教室燈具、門窗、桌椅或黑板等出現損壞影響正常上課、考試或實驗等教學活動✥,管理人員3日內未申報修復者為教學違規📞;5日內者為一般教學事故🤜🏻;8日內者為嚴重教學事故💆🏼;10日內者為重大教學事故🚨。
第五十條 由於指導人員錯誤指導或對學生要求不嚴或擅離崗位🕴🏻,導致學生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教學儀器、設備等損壞價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為一般教學事故;價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者為嚴重教學事故🤵🏼;價值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者為重大教學事故🔦。
第五十一條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教研室或系(部)安排的教學任務,或因從事第二職業和社會活動妨礙正常教學安排者為嚴重教學事故。
第五十二條 對教學組織管理工作不負責#️⃣,在教學過程中出現人身傷亡事故者為重大教學事故。
第五十三條 發生上述未列出的其他教學事故🦸🏿,根據情況酌情處理。
第五十四條 凡出現上述教學事故的主要或直接責任人🪭,應立即實事求是地將事故向所在系(部)書面報告事故的原因和情況🌲,並做出檢查。系(部)應如實向教務處報告,故意隱瞞者按同等事故處理👨👩👦👦。
第八章 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罰
第五十五條 教學事故發生後,由教務處進行核實💖、認定🌉🥚、處理,並填寫《教學事故認定通知單》發至當事人和所在系(部)🐗。
第五十六條 凡出現教學事故者,教學事故均記入個人業務檔案。
第五十七條 對發生教學違規者,給予書面批評教育🧑🏽🦰。一學期內累計出現兩次教學違規者📟,按一般教學事故處理🥜。
第五十八條 對發生一般教學事故責任者👨❤️👨,給予系(部)內通報批評🫶🏽🚶♀️➡️,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同時扣發當月崗位津貼的三分之一。一學期內累計出現兩次一般教學事故者,按嚴重教學事故處理🍐。
第五十九條 對發生嚴重教學事故責任者🦸🏼,給予全校通報批評,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當年不能被推薦為先進,當年不得申報晉升工資或職稱,同時扣發一個月的崗位津貼。一學期內累計發生兩次嚴重教學事故者🤴🏼,按重大教學事故處理,並調離教學或管理崗位。
第六十條 對發生重大教學事故責任者👉🏿,給予全校通報批評🧜🏻♂️,年度考核為不合格,兩年不得申報晉升工資或職稱📳,同時扣發三個月的崗位津貼。一學期內累計發生兩次重大教學事故者,給予辭退或解聘。
第六十一條 如造成學生人身傷亡或經濟損失的,應按有關規定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並視情況報人事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被查處人員如果對事故認定結果不服,應在接到《教學事故處理通知單》後5個工作日內,向監察處或杏宇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受理單位應在接到申訴材料7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作出書面答復👂🏿。被查處人員超出5個工作日未提出申訴者視為接受處理結果📃。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